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州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黔东南府办发〔2022〕23号)和《黔东南州肉牛产业“六方合作”工作推进方案》(黔东南府办函〔2023〕2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黔东南州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
(一)第七条修改为:“乡镇(街道)一级的主要职责:对本乡镇(街道)的村级财务活动负具体责任;执行好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村财乡代管村用’制度;配合县级对村级财务开展监督检查。”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建立重大财务事项审批制度。村级的重大财务事项要严格执行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并对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四议两公开’制度,报乡镇政府审核或备案。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包括:重大财务收支,大额对外投资项目,呆账、坏账的处理,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与发放,项目招标发包方案以及其它重大财务事项等。”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对村级债务实行‘四严’管理。严禁假借村集体名义新增债务,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将村级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严控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对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将其纳入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决策范围,并报乡镇政府审核或备案。”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村级不得擅自将村集体资产、资金出借给个人、企事业单位,确需出借的,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修改《黔东南州肉牛产业“六方合作”工作推进方案》部分条款
将“二、“六方职责”中“州林业局”职责修改为:“州林业局:保障肉牛养殖项目使用林地需求,积极向省林业部门争取更多林地使用定额指标,确保肉牛养殖项目林地使用需求。鼓励木材加工企业将椐木面、屑供应给养牛场(户)。引导林业企业使用经过处理后达标粪污用于林地施肥。”
以上条款以修改后为准,未修改条款继续执行。
附件:1.修改后的《黔东南州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文本
2.修改后的《黔东南州肉牛产业“六方合作”工作推进方案》文本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黔东南州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黔东南州村级财务管理,建立完善“村财乡代管村用”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关于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东南州区域内行政村、社区设置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
第三条 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村民自治。村级财务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分级负责。村级财务管理执行县抓统筹、乡抓具体、村抓落实。
(三)公开透明。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开。
(四)全体受益。村级财务活动形成的收益坚持村集体所有,保障全体村民享受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第四条 村级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产、资金,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做好财务核算,规范财务收支及审批,完善财务档案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及财务公开,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职责
第五条 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落实好“村财乡代管村用”制度。县(市)、乡镇(街道)、村三级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县(市)一级的主要职责:对全县的村级财务活动负总体责任;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每年应组织对村级财务开展监督检查,抽查比例原则不少于20%。
第七条 乡镇(街道)一级的主要职责:对本乡镇(街道)的村级财务活动负具体责任;执行好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村财乡代管村用”制度;配合县级对村级财务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村一级的主要职责:对本村财务活动负主体责任;按规定选优配强村级报账员;落实好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每季度应对本村财务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第九条 村级财务活动设置会计和报账员岗位。会计主要工作职责: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村级财务进行核算,设置村总账、明细账。报账员主要工作职责:收集村级收付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并及时向乡镇(街道)财政所报账;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有价证券登记簿、固定资产和物资台账等账簿;领取、保管和使用备用金。
第三章 财务收支及审批管理
第十条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金应纳入村级财务核算范围。
(一)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购买、投资兴建或各级政府购买、投资兴建并建成后移交给村集体管护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资产以账面价值入账。
(二)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所有或通过各级政府补助、社会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 村级财务执行“村财乡代管村用”制度后,村集体资产、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各项收支应在乡镇(街道)财政所统一开设的“村财乡代管”账户进行分账核算。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
(一)村级应健全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应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登记好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二)村级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村集体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应经民主决策,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扶贫资产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1〕5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村级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私分。
(二)村级各项支出原则上应当实行转账支付,确需现金支付的,单笔支付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严禁大额付现。
(三)加强备用金限额管理。各县(市)可根据村规模或经济业务量设置备用金限额,一般控制在3000元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日常开支审批制度。
(一)村级单笔日常开支限额原则不得超过5000元,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调整开支限额标准。对限额内的日常开支,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村民委员会主任签批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对超出限额的日常开支,须经村“两委”集体讨论,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二)村级的各项支付应取得合法的、规范的原始凭证,各项支付发票应注明用途。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报账员有权拒绝支付,会计不得入账。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财务事项审批制度。村级的重大财务事项要严格执行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并对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四议两公开”制度,报乡镇政府审核或备案。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包括:重大财务收支,大额对外投资项目,呆账、坏账的处理,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与发放,项目招标发包方案以及其它重大财务事项等。
第四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六条 对村级债务实行“四严”管理。严禁假借村集体名义新增债务,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将村级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严控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对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将其纳入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决策范围,并报乡镇政府审核或备案。
第十七条 村级不得擅自将村集体资产、资金出借给个人、企事业单位,确需出借的,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村级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及时清查核实债权债务,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应加强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力度。
第五章 财务交接及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会计及报账员调动、调整或离职时,应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章后,报乡镇(街道)财政所存档备案;未办结移交手续前,会计及报账员不得调动、调整或离职。
第二十条 加强财务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财务信息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 票据管理。
(一)村级的各项资金收入应使用符合规定的统一票据或专用收据,杜绝白条入账,做到有据可查。各村不得自制或向外购买收款收据。
(二)各类票据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管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级应妥善保管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其他需村级保管的财务资料,乡镇(街道)财政所应规范装订、立卷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保存期限不低于30年,银行对账单等其他会计资料保存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移交,应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经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签章后办理交接。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查阅,应到保管人员处填写查阅单,经负责人批准后,在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会计、村民委员会主任、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人、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销毁。
第六章 财务监督及财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会计与报账员应每月开展对账工作,核对明细账和日记账是否一致;会计及报账员应每月与代理银行核对银行存款是否一致。
第二十八条 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与配偶,不得担任报账员。报账员在村“两委”任期内应保持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换。
第二十九条 村“两委”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
第三十条 村级财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逐级向乡镇政府报告:发现贪污、挪用公款现象的;发生现金、有价证券或财务档案等被窃事件的;发现对外进行经济担保现象的;被有关部门查封银行账户的;其他须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十一条 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应以通俗易懂的形式按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如实公开,公示期不少于7天,自觉接受村民监督。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的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财务公开的账目要真实,内容要详尽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每期财务公开资料须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形成一式三份书面材料,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各执一份,并报乡镇(街道)财政所一份存档。
第三十三条 实行财务公开跟踪服务、回访、督查制度。每期公开后,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要及时答复村民代表的质疑,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广泛征求、收集、反馈群众的意见,乡镇(街道)财政所等有关部门要逐村督查、记录,及时处理存在问题,提高村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或未按财务制度使用村集体资金;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三)无依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
(四)不按规定将集体收入存入规定账户或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五)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
(七)因个人原因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
(八)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或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停职检查(停薪);
(五)责令辞职、免职(依法罢免)。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引发重大事件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5日印发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4〕4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黔东南州肉牛产业“六方合作”工作推进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抢抓《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黔东南自治州“黎从榕”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的实施意见》重大机遇,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样板区,打造“联农带农、利农益农”的乡村振兴示范区,努力把肉牛产业培育成特色鲜明、产业链条健全、 富民增收显著的乡村振兴支柱产业,特制定本推进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实行政府、部门、银行、保险、企业、养殖场(户)六方通力协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服务、龙头引领、农户主体、保险增信、银行放贷”原则,由龙头企业、养殖场(户)申请贷款→地方政府组织推荐→银行调查审批→牛只活体抵押→保险风险缓释→银行审核放款→贷后共同监管→到期还款的“专户专账、协同监管、封闭运行、滚动发展”的金融信贷模式,实现生物资产抵押、保单质押、授信融资,确保资金放得出、能收回、见成效。利用有限土地和“四级林地”扩大饲草种植面积,充分挖掘草山草坡综合利用潜力,加大农作物秸秆饲料化、酒糟、酱糟利用力度,提高饲草供应能力。推动饲料加工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饲料加工现代化、自动化装备水平,扩大产能、提升产品质量、增强饲料产品供应和技术服务能力与水平,持续推进饲料粮减量替代,提高饲料原料自给水平。对经处理达标粪污就近还田、还土、还林利用,促进种养结合、循环发展。
构建以黄平、镇远为肉牛产业核心区,黎平、从江、榕江、岑巩、剑河、天柱为肉牛产业支撑区,引领凯里、施秉、三穗、锦屏、台江、雷山、麻江、丹寨发展的肉牛产业新格局,推动肉牛产业扩量、提质、增效,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产业增速的目标。
2023-2026年每年从银行机构融资18亿元,其中:黄平县6亿元,镇远县2亿元,黎平县、从江县、榕江县、岑巩县、剑河县、天柱县各1亿元,其他县(市)0.5亿元。全州年均新增肉牛存栏10万头,2023年起每年新增能繁母牛3万头,2023年全州种植牧草累计达到20万亩,2024-2026年年均递增4万亩。
二、“六方”职责
(一)州政府及州直相关部门
州级成立优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专班,负责统筹、协调、规划、政策和资金支持、调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州考核办:将肉牛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州直考核内容。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申报,结合国家政策投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协助将肉牛产业工作纳入县(市)农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个性指标考核。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积极推进肉制品产业发展,大力支持建立肉牛产品加工厂。
州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支持州级肉牛产业工作,指导各县(市)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肉牛产业发展,将肉牛项目肉牛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肉牛产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及劳务需求。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肉牛养殖用地和“三区三线”城镇边界中肉牛产业用地。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做好规模以上养殖企业的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引导养殖场(户)推广使用微生态养殖垫层技术。
州水务局:负责权限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养殖用水取水许可审批工作,满足养殖用水需求,指导创建节水型企业。
州农业农村局:将肉牛产业工作纳入县(市)农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个性指标考核。负责肉牛产业发展日常工作,抓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肉牛疫病防控、生物安全防范、生产安全等工作。加大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新技术力度,实施种养结合。积极向上争取肉牛产业项目资金,推动产业发展。着力提高肉牛养殖机械化水平。
州商务局:负责牵头抓好肉牛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积极开拓市场销售渠道。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抓好肉牛相关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运用和维护市场秩序,组织立项申报和制定相关肉牛养殖技术标准。
州乡村振兴局:督促各县(市)加大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投入,积极动员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发展养牛,增加群众收入。
州金融办:协调银行机构加大金融支持,通过肉牛养殖设施设备抵押、生物资产抵押、动产抵押、保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方式解决养牛主体融资担保问题,积极协调银行机构优惠肉牛养殖贷款利率。
州林业局:保障肉牛养殖项目使用林地需求,积极向省林业部门争取更多林地使用定额指标,确保肉牛养殖项目林地使用需求。鼓励木材加工企业将椐木面、屑供应给养牛场(户)。引导林业企业使用经过处理后达标粪污用于林地施肥。
(二)农业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农商行等金融机构
全面推广小额信贷服务,将肉牛养殖设施设备、保单订单、活体等纳入抵质押范畴,对肉牛养殖项目贷款优惠利率,年利率控制在5%以内,对政府推荐、具有保险保单、贷款资料齐全、授信审批权限在州内的项目加快放贷,保单外不再要求其他形式抵押或质押。
(三)人保财险黔东南分公司、国寿财险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险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平安财险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等保险公司
及时为养殖场(户)办理投保手续,出具保险单据。按照购牛时的价格执行全保,政策性保险达不到全保的,用商业险补充保足,商业保险费率不超过4%。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每年按实收保费7%给予县(市)作为协助承保和理赔的工作经费。
(四)各县(市)政府
2023年2月,制定出台支持政策,完成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协议签订。简化农业闲置资产改建牛场的手续。推荐符合产业发展实际要求的养殖场(户),组织县域内肉牛投保,定期向各方通报投保牛养殖动态,配合保险机构对投保牛只死亡原因进行查勘,组织相关部门与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借款人(投保人)的常态化巡场机制和违约惩戒联动机制。
(五)企业
根据发展需要,分期建设隔离场、种牛场、肉牛育肥场、屠宰和牛肉加工厂、研究和培训中心等。承担项目生产、生物安全责任,按照约定进度推进项目建设。与养殖(户)签订母牛、育肥用牛犊的供销协议,并按时按质按量供牛,所供牛只手续齐全,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实施项目场(户)签订犊牛、育肥牛、健康淘汰母牛的回收协议,同种同质同时回收价要高于市场价2-5个百分点。构建“专家带队+骨干服务+养殖场(户)参与”的养殖技术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养殖技术、后续配种、饲草(料)供应、疫病防控、动物保健等服务。
(六)养殖场(户)
有劳动能力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品行端正,有养牛意愿,无不良信用记录,主动参加养牛技术培训,按引领企业技术要求进行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控。有饲养2头及以上肉牛圈舍或有土地建圈或有闲置圈舍可改建用于养牛,有2亩以上可种植牧草地或100亩以上放牧林间天然草地。按程序申请肉牛养殖贷款,诚信经营,按时偿还本息。接受银行贷后监管,对所养殖牛只进行投保,按期缴纳保费,能繁母牛五年内不断保、不脱保。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州县肉牛发展领导小组和肉牛产业专班,强化“六方合作”加强统筹协调,压实工作责任。定期召集会议分析研判,加强督导检查,着力推进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资金支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充分利用涉农资金,支持肉牛产业发展,重点支持能繁母牛扩群增量、优质肉牛养殖、圈舍新改建 、牧草种植等方面。对脱贫户、易返贫户、监测户参加项目实施实行先建后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加强技术服务指导。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良种繁育、生产技术、疫病防控技术服务指导,解决生产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肉牛产业大数据平台的开发应用,实现全链可追溯,质量有保证。
(四)强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肉牛养殖台账,由镇、村干部实行包保制度,对能繁母牛养殖场、户执行“网格化管理”。对能繁母牛执行“申报淘汰制度”,按照“农户申报—包保人审核—协助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对新增能繁母牛、肉牛要及时登入台帐,实施动态管理。
(五)加强督促检查。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